天倪原创
首页 | 天倪动态 | 天倪原创

「天倪原创」竞业限制下“同类业务”的认定

2024-05-20


01

引言


竞业限制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其竞争优势,但竞业限制必然会一定程度上牺牲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虽然《劳动法》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作出相关限制,但实践中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泛化适用的趋势依旧难以遏制。


诚然用人单位不希望看到核心员工“加盟”竞争对手无可厚非,但部分用人单位几乎将行业内“沾边”的所有企业都列入竞业限制名单、同时约定高昂的违约金,导致员工离职后无法找到名单以外的工作。本文拟探讨用人单位如何界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



02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照约定依法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客观上导致部分用人单位过于宽泛地认定“保密义务人员”,从而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认为竞业限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约定的产物,仅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却忽略双方谈判实力的实质不对等。而《征求意见稿》则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进行限缩,要求“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是对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的回应与修正。


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回归了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条款谈判能力的现实不平等的真实情况,而不再简单地认定为双方存在合意即可,旨在制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的趋势。同时,《征求意见稿》坚持“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竞争优势”,客观上也足以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虽然《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但在实践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事实上已在参照《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不单纯地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认定竞业限制有效,而是实质性地、在个案中分析是否存在必要竞业限制的必要,从而认定劳动者是否需要根据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


03

案例分析


王某原在Wind公司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7月2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从Wind公司辞职后,于同年8月入职哗哩哗哩公司。后Wind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受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仲裁委裁决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某返还Wind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Wind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违反了与Wind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入职的哗哩哗哩公司与Wind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两家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王某因此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据此,一审判决王某与Wind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Wind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Wind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改判王某无需向Wind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万元。

04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所入职的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这也是评判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需考量的核心问题。对此,相较于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期限等,就竞争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确定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标准如何界定,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01.宽松审查标准
宽松审查标准,是指对于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依据,若两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宽松审查标准的优点在于其提供客观简单的标准供法官判断,法官也往往倾向于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但宽松审查标准的缺点在于容易造成竞争关系范围的扩张,在不必要地限制了劳动者择业自由。

不采用宽松审查标准的理由在于,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达享有充分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因此,企业往往概括性地以大类的方式宽泛界定自身经营范围。同时,为减少日后变更登记的成本,企业也常常将未来可能开展的业务均一并予以登记。因此,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态。

如Wind公司与哗哩哗哩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范围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相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但互联网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均会将此纳入营业范围。如果采用宽松审查标准,则导致互联网就业人员无法就职任何互联网公司,这也违反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

02.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审查标准,是指对两家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从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等进行审查,界定两家企业是否属于“同一市场下的不同竞争者”。

企业经营的本质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法院应当判断两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近。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予以判断,同时可参照适用商标侵权纠纷中常适用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标准进行论证说理。此外,处于同一市场是判断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前提。法院可结合所处行业、所在地域进行判断。

企业的客户群体是原企业依靠以往商业合作而积累的宝贵财富。企业对于“销冠”离职的情形,也充满顾虑,担心离职的劳动者直接利用在原用人单位获取的客户信息与资源开展业务。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象也能够从侧面反映其所指向的客户群体。若两家企业的服务或产品相似,而客户群体又存在重合,则一定程度上证明二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存在紧张的竞争关系,此时应当倾向于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

03.裁判认定及说理
本案中,Wind公司的主要向金融人士提供“金融信息服务”,Wind公司官网的介绍为“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而哔哩哔哩公司则是互联网视频平台,其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

虽然Wind公司主张哔哩哔哩公司的平台上也存在金融博主分享金融信息,但法院认为,哔哩哔哩公司作为文化社区与视频平台,其侧重于娱乐综合平台,旨在提供知识普及的非专业金融知识,面向“非金融专业人士”。两家公司的客户群体也并不认为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鉴于两家企业服务内容及对应受众不存在重合,法院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王某最终不需要向Wind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05

结语


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初衷在于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但越来越多的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企业范围并约定高昂的违约金,以“恐吓”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竞业限制的审查也从“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的形式宽松审查,转向“界定两家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实质严格审查,在个案中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产品内容、客户群体及竞争市场参与者,准确有效地界定“竞争企业名单”,达到保护竞争优势的目的。

同时,企业也应当关注到《专利法》关于原工作人员离职后1年内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原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损人不利己的挖人”行为的否定评价等不同法律规定,从多角度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是单纯机械式地依赖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