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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企业家法律贴士系列 | 26篇:借款还是投资款?——如何区分投资款和借款

2024-05-20

商事交易中,在没有明确标明资金的用途时,借款和投资款极易发生混淆,特别是企业家为了成立公司而筹借资金的时候,二者混淆的程度极高。然而,投资行为和借贷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借款指的是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在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条件成就后借款人需还本付息的行为;而投资指的是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且共担风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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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资金纠纷中,很多借款方为了免除自己的还款义务,往往以款项性质系投资款为由进行抗辩,如此一来,提供资金一方的权利就极易受到侵害,为了防止入坑,当企业家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时需要如何做呢?

第一,明确投资行为和借贷行为的本质区别。投资的本质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借贷往往只是收取红利但是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法律特征和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企业或者企业家在提供资金时应当明确自身希望双方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第二,注意投资和借款约定内容不同。一方面,要注意不要签订诸如投资协议、股权协议等证明投资关系的文件,否则可能带来不利后果。如果双方想建立的是合作投资协议,则需要明确投资的比例、股权及其权属、分红、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入伙、退伙等事项。另一方面,不要在协议中约定“零风险”、“固定收益”等条款,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第三,借贷关系或投资关系可以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无论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若双方最开始建立的是借贷关系,经双方协议可以变更为投资关系,并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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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资和借贷的分辨度较低,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家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两者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