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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能全部追回吗?

2024-05-13

当婚姻走向尽头,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在离婚后才得知对方在婚内多次向第三者赠与财产,遂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受赠财产。那么,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应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此类案件的判决往往因案而异,或判决全部返还,或判决部分返还。以下通过几则案例,探讨法院在何种情形下会判决第三者无需全额返还。


情形一

部分支出不应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1)旅游、民宿住宿费、房租等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
(2022)鄂08民终541号中,法院认为,租赁房屋是黄某与房屋中介直接商谈后,以曹某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支付的款项,其目的是二人居住,曹某未实际接受该款项,不符合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民宿住宿费是黄某与曹某共同住宿费用,属于双方共同消费开支,不符合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旅游款项是黄某径直支付旅游公司的费用,曹某未实际接受该款项,属于双方共同陪伴消费开支,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不应当返还


(2)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日常生活开支,亦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
(2023)京0115民初4514号中,法院认为,转账中的部分款项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和消费,不应视为赠与。(2022)京0106民初27969号也持相同观点。


(3)抚育共同子女的费用属于正常开支,不应认定为赠与。
(2020)粤01民终20174号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其与第三者的非婚生子女的成长情况,酌定了抚养费用,认为该笔金额系正常开支,不能认定为对第三者的赠与。

情形二

部分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例如(2022)辽0211民初1554号中,法院认为赠与人将其婚前财产282000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孙某,系其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原告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

鉴于原告与赠与人已离婚,第三者应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例如(2023)鲁0117民初507号中,法院结合原告与赠与人已经离婚的事实,认为案涉余款中的一半属于原告财产部分,赠与人擅自处分该部分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原告主张全额返还的诉求并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


结语


面对婚姻的破裂与财产纠纷,被出轨方应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意识到可能无法全额追回财产的风险。

第三者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赠的财产在未来可能面临需至少返还一半的风险。

此外,实践中也存在出轨方因与第三者关系破裂,假借原配之手追回所赠全部财产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出轨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自己同样具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应根据自己欺骗原配和第三者的行为而获利,法院作出部分返还的判决,恰是对此种行为的不支持,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