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江苏某公司拖欠宿迁某公司货款两百余万元,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经调取工商内档信息后发现,江苏某公司二位自然人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该公司在外省法院已经有将近两千万元的款项未能执行到位,属于明显的资本显著不足。主办律师将二位股东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资本显著不足,二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民事判决书(部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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