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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票据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两年?

2024-03-22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汇票正面没有保证期限的信息,此时是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为汇票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呢?


案情


2021年4月22日,A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B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2年4月21日,汇票正面载明:保证人C公司,保证日期2021年4月22日。2022年4月25日,汇票被A公司拒绝付款。2023年6月29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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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C公司抗辩称,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案涉商票的保证期间为商票到期之日起六个月,B公司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已经解除。


法院认为


本案中,C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属于票据保证,在《票据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A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故C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对A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不同于一般商事活动中的民商事法律行为。根据与民法典同一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从该规定能够看出,立法将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和票据保证分割成两种情况,只有不是票据保证的情形,才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而《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证人和承兑人付款义务应当具有同一性,持票人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应当同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法律依据


1、《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