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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024-03-19

01

问题提出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被授予了管理、监督、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高级管理人员一方面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合理、谨慎地处理公司事务,另一方面也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基于忠实义务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竞业禁止,具体而言,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或兼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文拟探究司法实务界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等问题的裁判现状,希望对公司保护其商业利益提供借鉴。


02

案例研讨


1案情介绍

美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1一直为该公司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持股14.5%。2015年4月28日前,李某1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华佗在线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3日,股东为张某1(持股90%)和张某2(持股10%)。美谷佳公司分别委托张某1、张某2作为自己对华佗在线公司持有的90%和10%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2015年6月17日,华佗在线公司股东变更为美谷佳公司(持股100%)。


友德医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014年11月11日,友德医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李某2和周某,持股比例分别为85%和15%,李某2、周某分别代李某1持有友德医公司72.25%和12.75%的股权,李某1共计实际持有友德医公司85%的股权,系该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2月10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修订)协议》,合作开展“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平台、检验分析中心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应急无线医疗建设项目”,华佗在线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华佗网络医院平台软件(简称:华佗网络医院V1.0)”,广东省卫计委于2014年10月25日复函同意省二医建立广东省应急医疗网络中心和网络医院。


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均视对方为广东省内唯一合作方”“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并对用户提供网上诊疗、双向诊疗等医疗服务”。意即省二医已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合作。


因李某1作为美谷佳公司股东,在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另行实际控制与华佗在线公司具有同类业务的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创建的网络医院等项目据为友德医公司所有,谋取本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


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1因其侵权行为赔偿华佗在线公司1.2亿元;2.判令省二医对李某1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争议焦点  

1、李某1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2、李某1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3、如何认定李某1对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


3裁判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李某1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李某1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关于李某1作为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对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问题。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李某1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2、关于李某1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2014年1月10日华佗在线公司和省二医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内容包括“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平台、检验分析中心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应急无线医疗建设项目”,2014年2月10日双方签署的《补充(修订)协议》对双方收益分配方式作出进一步约定。2014年10月25日,广东省卫计委复函同意省二医建立广东省应急医疗网络中心和网络医院。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4日,多家媒体对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开展的“网络医院”项目进行报道。据此,无论华佗在线公司是否已经实际运营网络医院,其通过和省二医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早在2014年1月就已经获得了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


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并对用户提供网上诊疗、双向诊疗等医疗服务”,省二医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



2014年12月4日,宜华地产向友德医公司增资6000万元以取得友德医公司10%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从谷糠公司处购得友德医公司10%股权时,宜华地产发布公告称“2014年10月,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广东省网络医院在省二医正式上线启用,是全国首家获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网络医院。网络医院是未来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公司看好网络医院的发展前景”,即友德医公司确实获得了原本由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机会,并藉此获得了宜华地产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青睐。在宜华地产入资友德医公司前,友德医公司由李某1实际控制85%的股权,李某1系友德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从李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某等资本方在经营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某1作为美谷佳公司股东,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在未向美谷佳公司股东会披露的情况下,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确实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某1应当向华佗在线公司进行赔偿。



3、关于如何认定李某1对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李某1个人收入无法查明、华佗在线公司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宜华地产的定价依据、友德医公司和谷糠公司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等因素,酌定李某1须向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金额,本院认为一审的处理思路并无不妥。本院另考虑李某1及其技术团队和牧某等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认可民间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更认可科技创新的社会价值。据此,本院认为一审酌令李某1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2916万元,应当能够补偿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背后的牧某等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李某1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1.2亿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问题总结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而忠实义务的一项核心义务就是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擅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或相似的业务。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成员,在公司中位高权重,掌握着公司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如果不对董事、监事、高管进行竞业禁止,则这些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可能利用职权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抢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当然,董事、监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的规定,如果经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管是可以在其他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同业公司任职。



董事、监事、高管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营业活动,其营业收入视为公司的收入,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法律之所以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主要是因为董事、监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举证证明,而通过归入权(即收入归公司所有)的行使,既能对违反竞业禁止的董事、监事、高管予以惩戒,同时也可以补偿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


2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保护力度不一样,民营企业只能追究董事、监事、高管的民事责任,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