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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定免责吗?NO!

2024-01-18

股权转让作为新股东投资、老股东退出等方式在交易中频繁使用。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自此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缴足出资的期限。实践中,部分股东约定出资期限甚至长达百年、变相逃避出资义务。针对这一情形,法律规定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但近年来,逐渐出现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针对这一情形,最新通过的《公司法》有力地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


A公司的注册资本5亿元,其唯一股东为B公司,认缴资本到期为2030年1月1日。因A公司无法归还C公司2000万元的借款,C公司前往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股权转让时,D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C公司要求其股东在其出资范围(5亿元)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主张,B公司已转让股权于D公司、不再是A公司的股东,因此C公司应当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认为,B公司转让股权给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D公司,构成恶意逃避股东出资义务。


原先对于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地的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而最新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应当先要求“新股东”D公司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D公司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若D公司无法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则“老股东”B公司并不因为其转让公司股权而免除责任,B公司对D公司无法缴纳出资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重点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股东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关切,无论是注册资本五年缴足、还是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仍不免责,都进一步压实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公司法》这一立法导向,若存在公司注册资本过高的情形,应当及时办理减资程序,避免后续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债权人也应重点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情况,从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