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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刑辩律师切不要忘了鉴定权,用鉴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2024-01-10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的鉴定权有争议】


我是1986年7月分配到省检察院技术处从事法医工作。当初检察院的法医主要工作是对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进行复核和重新鉴定,以改变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工作成绩。因此,检察院的法医常与公安机关的同行在工作中发生矛盾。公安机关的同行指责检察院没有鉴定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提及检察院享有鉴定权,刑诉法仅规定对涉案的尸体检验由公安局局长决定,而未提及检察长是否有权决定尸体检验。公安机关的同行指责是有一定道理的。


1987年冬天,某市物资公司经理涉嫌经济案件被市检讯问,从市检察院办公楼上跳楼自杀。我与技术处同事一起陪同检察长去处理该事件。在会议中有人提出请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我提出刑诉法规定公安局长有权决定进行尸检,检察长同样也有这个权利。检察长采纳了我的意见,由我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并作出高坠死亡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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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1举灯的为笔者,协助现场搜查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没有人再对检察机关的鉴定权提出质疑。


【刑辩律师对辩护人依法享有鉴定权认识不足】


2022年夏,一位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看到我发表的有关肋骨骨折成伤机制鉴定的文章,聘请我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而法庭不同意。因此,被告人解聘一位辩护人,让我以辩护人身份出庭。根据案情和被害人的CT片,被害人右侧肋骨骨折是其跌倒右侧身体着地所致。我向法庭申请对被害人肋骨骨折成伤机制进行鉴定,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庭均未采信。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在上诉过程中,我帮被告人家属联系了鉴定机构进行成伤机制鉴定。被告人家属听律师说律师单方委托的鉴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人家属未作成伤机制鉴定。


2023年10月,我们律所召开全国重大案件辩护人权益保护的会议,大部分代表发言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见的问题。我的发言题目是《辩护人单方委托鉴定权之争》,主持人认为我的发言不符合会议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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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用歪理否定辩护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


我代理一件已经历了5审的故意伤害案件,也就是我在《书记员误将法官违法材料入档,帮了律师辩护的大忙》一文中提及的案件。在二审中,我以辩护人身份委托鉴定机构对视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对录像资料检验分析:视频中身穿粉红色上衣且左手佩戴银手镯的妇女,抬起握拳的左手身体前倾挥动左臂,与费某正在录像的手机发生了接触;接触后致使费某右手拿着的手机掉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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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的截图


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辩护人提交视频鉴定意见的记载:“该结论不证明被害人伤情是手机碰撞形成。且鉴定意见书是辩护人单方委托,没有征得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的同意,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


再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辩护人提交视频鉴定意见的记载:“当庭提供的视频鉴定意见系辩护人单方委托,无法排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且鉴定结论为:……该结论亦不能证明辩护人左手拇指伤情是其撞击手机形成,无法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综上,本院对该鉴定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享有鉴定权的法律依据和我的辩护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辩护词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提及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是辩护人的责任。这里的材料不限于书面的辩护词,应当包括所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辩护人要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哪来的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没有规定把辩护人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辩护人依法享有委托鉴定的权利。


【刑辩律师积极争取鉴定权,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


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鉴定权,不是辩护人亲自做鉴定,而是鉴定的启动权、鉴定过程的监督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向公、检、法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是非常困难的,提出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往往得不到法院采信。如果刑辩律师认识不到依法享有鉴定权,就不会积极地运用鉴定的手段进行辩护。只有提高认识水平,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地运用鉴定进行有效地辩护,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