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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公司和股东能否约定公司回购股权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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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一)协议回购股权,认定为无效:




该观点认为:股东和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回购股权不属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权回购情形,且回购协议违反了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或抽回。尽管2012年3月30日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关于财神岛公司回购股份的约定不属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财神岛公司章程所列举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广华投资企业请求财神岛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并不具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民终83号中认为:“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即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本案中,正远公司并未经过减资程序,不能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进行减资,因此,对李某回购股权义务,金通安益基金要求正远公司承担,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协议回购股权,认定为有效: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法不禁止即自由,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回购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再(2015)民申字第2819号案件中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本案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由申请人签字,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故鸿源公司依据公司与申请人约定的‘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进行回购,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第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陕西高院认为:针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首先,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某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其次,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最后,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综上,大华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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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问题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可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以上三种情形外,在公司实际经营中,股东和公司考虑各方所需,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类股东和公司约定回购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这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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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股东和公司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目前对于其中有对赌性质的逐渐统一了实践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对赌协议这一模式下,股东和公司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协议原则上是被认定为有效的,在有效的前提下,要看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履行公司减资的程序。


除对赌协议以外的股东和公司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协议,笔者认为也是有效的,但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以达到非法目的的除外。


(一)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股东以协议方式和公司约定回购股权的事项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中的规定,均认可在对赌模式下,投资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模式,约定回购事项。


(二)在公司减资程序合法的情况下

允许股东以协议方式退出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在触发了协议中股东要求公司回购,或者公司要求回购股东的情形时,说明股东和公司之间合作的基础不再存在,公司和股东继续合作只能会破坏公司经营的秩序,不利于公司的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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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于股东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的事项仍有诸多争议,为吸引投资、技术,共同促进公司的向上发展,在此类约定中一定要注意在协议回购的程序上,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从而降低协议约定股权回购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对于协议约定股权回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将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写进《公司章程》;


2、股东与公司签订有回购条款的协议,经其他股东同意


3、回购的价格应体现市场价值,采用公允价格回购。


4、合法完成回购程序:

以减资形式进行回购的,须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1)按照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4)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

(5)变更登记的法定程序进行。


以股权转让方式回购的,公司回购后应尽快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避免公司自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