噩梦的开始
忽然,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你是W吗?我们是警察,请和我们走一趟。”随即,W先生被戴上手铐,带上警车。
长达78天的噩梦从此开始。
一位普通企业主家庭的平静生活从此戛然而止、波澜起伏。
我是无罪的!
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一般民事纠纷?
作为刑辩律师都知道,一个案件时间越是往后推进,律师介入越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越困难。这是刑辩律师的黄金法则。
无罪释放后的国家赔偿
历经78天的牢狱生活,W先生的身心遭受了很大损害,有关健康指标产生不良变化,公司经营也遭受重创。W先生的体重在羁押前后,减少了近20斤。经鉴定,精神状况也出现了问题。
W先生开始了申请赔偿和维权之路。
检察院立案受理了W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之后,办案机关对W先生进行了经济赔偿以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程序。
1.准确把握案件焦点问题,主动调查取证,提出质疑。实践中,关于案件管辖,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接受质疑,但依然有提出的必要,以保证案件公证处理。结合本案的报案人(受害人)具有特殊身份,辩护律师在向公安机关提出管辖异议后,持续向检察机关提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W先生经营的公司在××市××区(涉案合同签订地),居住地点在××市××区××路××号××室,装修施工地在××市××区××路××号。因此,本案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都不在××市××区。综上,××市××公安分局和案件没有连接点,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办理。最终,检察机关将该条列在了《退侦提纲》中,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立足法律事实,与承办检察官良性互动,为W先生争取实质无罪。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更在于庭前的有效沟通。控辩双方的目的都在于将案件办好,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处罚、有罪之人罚当其罪。从司法实践看,W先生被批捕后,相关沟通工作,无罪辩护困难重重。但这也往往体现出律师在发现真相和辩护的价值所在。在电话沟通、书面沟通的基础上,辩护人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证据问题到程序问题、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在固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让检察官与律师双方的目光不断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并达成共识。W先生除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外,其并未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无不良嗜好,系初犯、偶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才涉嫌违法犯罪,其主观危害性不大。本案的涉及金额××元,金额未超过W先生要求J某支付合法的合同价款。因此,W先生的实质无罪可能依然存在。
3、W先生涉嫌的案情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W先生被羁押后,其本人和家庭陷入巨大困境,办理取保候审的愿望非常强烈。辩护律师对于取保的争取,一直没有停止,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考虑犯罪嫌疑人W先生的涉案情节和实际情况,W先生可能不构成犯罪,对其采取继续羁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申请W先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及时请教专业知识,找准鉴定意见突破口。辩护律师阅卷后,《价格认定结论书》成为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围绕该鉴定意见的质证工作随即展开。经请教相关业内人员,重新测量计算标的物,核实标的物数量,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针对性意见,最终促成启动第二次鉴定。在调查核实后,辩护人指出本案××价认(2021)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以下问题:鉴定标的物××材质类型、××金属厚度认定错误,属鉴定要素认定错误;鉴定意见无价格员签字、价格员资质证明等程序问题;未对标的物××包含的××、××等要素进行鉴定,属鉴定要素缺失等。综上,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鉴定后,相关鉴定价格出现了较大改变。这为争取W先生实质无罪,找到了重要突破口,奠定了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节选
一、W先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方面,本案起因为2020年10月J某与W先生的装修施工合同纠纷。W先生组织工人于2021年3月完成装修义务,J某支付部分合同价款××元,剩余××元未支付,经W先生多次催要余款未果。在此过程中,二人语言互有过激,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经两次鉴定,结合标的物材质、厚度、透光度以及未包括五金物件的价格等,相关价格基本符合市场价格。W先生对于××元的请求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W先生对案涉财产具有财产请求权,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结合装修工人、设计师等证人证言,W先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衡量,不能只考虑J某一方的事实,还要考虑顾另一方维护自身财产权利。W先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采取继续羁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四、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也是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及“两高”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要求。习总书记 2018 年 11 月 1 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2月4日《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 2016年 11 月 4 日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均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W先生注册经营的××公司,为小微型民营企业。经调取相关财物审计报告、完税资料等,可以认为其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为当地经济发展及就业、服务当地居民做出了一定贡献。W先生被立案审查后,企业经营遭受重创,相关业务因W先生被羁押基本解除了合作。老客户因不理解,纷纷不再合作。综合本案全案证据,考虑案件发生的基础缘由,结合W先生平时一贯表现,亦不宜对W先生的行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