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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股东对外担保,小心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9-11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债权人往往要求公司的股东以个人的名义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此种担保后续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对股东的配偶及家庭造成负担。


01

案例介绍


赵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于2021年8月29日出具《保证书》,承诺“赵某本人为甲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此外,赵某的配偶钱某在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钱某的表弟孙某为甲公司的另一名股东。

因甲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赵某的索赔,要求赵某承担600万元的保证责任。随后,债权人主张前述600万元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执行赵某的配偶钱某名下财产。



02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法院裁判


首先,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是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具体到本案而言,赵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赵某的配偶钱某在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赵某及钱某的经济状况。赵某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既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夫妻的利益。因此,赵某为甲公司提供担保,不构成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障碍。

其次,公司存在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股东时,不影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若公司仅有夫妻为股东或一方独资,即“夫妻店”,一般认定为构成“共同生产经营”。而最高法院认定,即使公司存在第三人股东,但配偶一方为公司的大股东,该配偶对公司的担保之债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虽然赵某在借条上写下“本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能认定为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均出现“以个人的名义”,即配偶一方以本人的名义所负债务,而法律均认定可以成立夫妻共同债务。而最高法院在相关的的案件裁判中也明确表示,股东写下“以其持有的股份及个人资产清偿公司所欠李文龙本息”,此处的“个人资产”应是区别于公司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股东强调“本人”以“个人资产”担保,后续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认定赵某的600万担保责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赵某的配偶钱某需要承担责任。


04

律师建议



股东为公司的经营提供担保,后续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债务的风险。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并慎重考虑这一风险,避免对配偶及家庭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