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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律师视角下的医疗反腐之“罪与罚”

2023-09-07

今年以来,强劲的反腐风暴震动了整个医药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2023年8月中旬),已有超百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其中超过50位是三甲医院的一把手,科主任、处长更是没法统计。通过研判相关案情,我们发现在这些案子里面“医药不分”是一个基本特征,即落马出事的医疗系统人事通常都会和医药销售领域人事有“不正当交往”。


诚然,医疗领域的反腐是中央的伟大、正确决策,能去除医疗腐败毒瘤,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而且可以在医院内部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也有利于广大医务工作者与病患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使医院和医生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但是,也决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将医护人员一棍子打死,不能向医疗系统泼脏水,更不能损害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即便对于那些“出事”的医生和医药代表,我们也要客观对待:对于真正犯的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合法的权利也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依法反腐的应有之意。下面,我们就法律规定,结合我们真实的办案经验,向大家介绍一下医疗行业反腐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也欢迎方家指正!


罪名定性&法律规定



Part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的医生(院长、书记等领导除外)基本上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Part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医生不构成受贿,那么医药代表自然不可能认定为行贿罪,应当按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如果虽然财物,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要注意行贿罪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仅是礼仪上的一般往来,且金额较小,一般不认为是行贿罪。但要注意打着礼尚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医疗行业的腐败现象固然需要以刑法来严厉打击,但在运用刑法加以制裁的同时也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


案例解析


下面,我们再以若干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案例一】 医药代表向医生行贿案

案件详情: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钟某某担任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徐某(已判决)等人的销售下线,承揽了该药业公司生产的“某胶囊”等药品在其任职的漳州市芗城区某卫生院的推销业务。为增加其代理的药品在该卫生院的销售量,被告人钟某某分别送予该卫生院医务人员方某某(已判决)、卢某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3582.3元,其中方某某得款人民币44764.5元;卢某某得款人民币8817.8元;并送予其他医务人员茶、酒等礼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53582.3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要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如果虽然财物,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要注意行贿罪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仅是礼仪上的一般往来,且金额较小,一般不认为是行贿罪。但要注意打着礼尚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案例二】 医院主任以职务之便为医院代表谋取利益案

案件详情:被告人郭某某被某县人事局聘用为某县人民医院国家干部;聘任为财务科计算机中心控制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该院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总体规划,掌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源,进行数据分析为医院决策提供数据依据;信息中心主任拥有系统管理权的最高权限。

2007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郭某某利用担任该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信息化项目施工单位及医药销售代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8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武汉某项目建设过程中,郭某某应项目施工负责人周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在项目的施工协调、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其提供帮助,三次收受现金合计5.1万元,分别为:

二、郭某某应医药销售代表的请求,利用其管理医院业务信息数据的职务便利,违反信息数据保密等规定,为医药销售代表直接或间接提供“统方”(医生出具的处方用药量的统计,是医药销售代表计算医生回扣的依据)数据,多次收受多名医药销售代表所送的“统方”好处费计73.7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款的拨付及违反规定提供“统方”数据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78.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要旨:被告人郭某某系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此身份下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而一般的医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这类医生收受医药代表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用的,一般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后,我们认为,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要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量刑方面应当综合考各方面因素,比如有无自首、如实供述、立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做到客观公正、罪刑相适应,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