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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男子将妻子割喉,虐待罪足够囊括?

2023-07-28

2023年2月,湖南张家界的全女士发视频称自己遭丈夫李某胜割喉,该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近日,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全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公布了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李某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网友质疑到该割喉行为属于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应当构成虐待罪。这就表明,大多数人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的适用范围以及界定标准存在疑惑。


那么,李某胜的割喉行为性质究竟谓何?


本期蚂蚁刑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01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异同


【法条索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罪异同】要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这其实是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要点。因为平心而论,虐待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该种行为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家庭成员的控制。而本身家庭暴力的核心就是权力与控制,为了使对方屈服,这便会导致家暴行为呈现出长期性、周期性的特征。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述,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然而,对于一些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看似符合虐待罪的形式要件,但由于主观上具有希望、放任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故意,或者实施了持凶器等进行暴力伤害的行为、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高,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结果,此种情形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其次,危害结果是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要素。根据《意见》规定:具有1、虐待持续时间较长2、次数较多3、虐待手段残忍4、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5、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1、实施残忍的家庭暴力手段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3、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4、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5、其他恶劣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就表明,如果仅从立法条文上看,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便属于“情节恶劣”,即构成虐待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要求是轻伤以上。


【结合本案】:本案中全女士被丈夫李某胜割喉,伤口长达16.5厘米。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颈前部单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10.0cm以及多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16.0cm,属于轻伤一级。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李某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虐待罪的成立要件。


02

那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同时构成?


答案是肯定的。


追本溯源,在立法目的层面,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因此,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只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那么数罪并罚就并不令人诧异了。


其实,在实务领域,普遍存在着认识误区。即认为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那么即使符合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仅成立虐待罪。但刑法规定虐待罪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是为了将针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未达到伤害或者杀人程度的虐待行为,以虐待罪定罪处罚,绝没有排除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意图。换言之,虐待行为一旦同时符合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理所当然应以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可能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小编温馨提醒:虽说“打是亲骂是爱”,但真正赢得尊重的永远不是所谓的“阿Q精神”,而是你的自尊自信与自爱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