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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挖一挖《挖呀挖呀挖》的版权问题

2023-05-12

引子: “在什么样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今年五一节前后,各大短视频平台疯传一段手指谣视频。因为童谣的简单和重复不需要大脑加工,让人感觉轻松舒缓,因此得到大人孩子的纷纷传唱,据说其中一位表演者在直播间数天之内就得到几百万的打赏。目前,QQ音乐中最火的两首《花园种花》作词作曲演唱者分别是“桃子老师花开富贵”和“小葱老师”。

但是,有媒体对两位表演者采访时,她们均表示自己并非词曲的原作者,只是将《听妈妈的话》的伴奏和《花园种花》手指舞结合在一起进行拍摄上传。一首好听的歌,歌手的演绎很重要,但也离不开作词人和作曲人的创作,所以今天来挖一挖它背后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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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权属问题


知识产权,因为它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跟传统的物权债权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权力边界比较模糊、抽象,所以知识产权需要先确立自己的权力基础。版权成立的实体要件包括:1.独创性;2.可被复制的表达;3.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该事件中,网传原始版本《花园种花》词曲作者标注为“苏苏”, 《听妈妈的话》作曲人为周杰伦。假如有人对词曲进行了改编,那么还会有改编权的权利人。当然,假如有人另外提出自己是词曲作者,也需要提供原始创作的证据,甚至版权证书来进行证明。因为版权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方式是很好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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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03

是否“营利”


翻唱歌曲是否属于侵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普通人翻唱别人的歌曲,作为个人爱好仅供个人娱乐,哪怕是发表在公共平台上也不属于侵权。

2、如果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但是,如果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本案例中,短视频附有带货链接,直播中涉及到观众打赏,还有上架各大音乐平台付费播放,很明显带有商业目的,而且也已经实现了营利。所以,本案例极有可能涉及著作权中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署名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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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事件可能走向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其实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最常见的就是短视频平台中的各个主播表演、翻唱,甚至有的歌曲比原唱还红。另外也有很多综艺节目里面会有大量的翻唱,毕竟毛不易、薛之谦乃至周杰伦那样的创作型歌手实在凤毛麟角。一般情况下,作词人和作曲人会将自己著作权的部分内容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有翻唱需求的人会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授权并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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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救济手段包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现实中,侵权的很多,但维权的较少。一方面因为有些歌曲原唱并不出名,反而是经过各大主播的翻唱才火遍网络,最终大家都是受益者。比如说当年的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甚至登上春晚的舞台,一开始汪峰对此非常赞赏,还邀请其一起同台演唱。但是上春晚之后,他们接了很多商演,而且没有太多个人作品,还是反复演唱《春天里》。最终被汪峰通知,禁止以任何形式演唱包括《春天里》在内的所有汪峰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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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案例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普遍时间跨度较长,一两年以上都很常见,而且判罚标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像本案例中,表面上看,直播打赏涉及上百万元标的,但是直播是一个数小时乃至数十小时的过程,表演者在这个里面获得的打赏到底有多少跟侵权作品相关,打赏金额如何明确,如何再现侵权环节,有没有及时公证保全直播过程,这都需要极其专业的处理,否则,很可能最终只能得到寥寥无几的赔付金额。